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跨市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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