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立足产业发展特点和现状,以提升行业集中度、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
光伏企业,前5家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全国80%以上,前10家电池组件企业产量占全国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视野和领先实力的
光伏发电集成开发及应用企业。
二、加强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引导
(一)鼓励骨干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行业发展秩序,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引导落后产能逐步退出。鼓励符合规范条件的骨干光伏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对运营状况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光伏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
(二)引导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确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产业链结构,重点推动多晶硅企业和电池及组件企业、上游制造企业和下游发电企业等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支持运营状况良好、技术实力领先的骨干光伏企业对上下游环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善产业链结构,提高全产业链盈利能力。鼓励电力、化工等关联行业骨干企业与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三、完善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体制机制
(一)消除兼并重组制度性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建立统一的光伏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减少光伏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障碍,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相互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光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基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建立区域性业务合作关系或组成战略合作联盟等。
(二)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梳理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并购重组审核核准等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光伏企业海外并购便利化水平。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相关条件未有重大变化的,可按历史继承方式从简从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