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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发〔2014〕8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4-12-2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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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发〔2014〕8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
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和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会议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充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建筑光伏工程

(一)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厂房,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厂房,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做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鼓励其他新建和有条件的既有建筑建设光伏电发电系统。

(三)需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光伏发电系统。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单位本着科学、合理、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

(五)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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