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4〕8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
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2014年12月15日
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和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会议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充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建筑光伏工程
(一)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厂房,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厂房,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带头做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鼓励其他新建和有条件的既有建筑建设光伏电发电系统。
(三)需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光伏发电系统。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单位本着科学、合理、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
(五)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