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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14〕37号 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2-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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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范重点

(一)屋顶发电。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示范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示范发电系统。

(二)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三)建筑一体化。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

(四)农村光伏发电。利用农户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五、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积极发展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对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设区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进一步落实个人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等规定。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六、扶持政策

(一)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光伏发电空间设计。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新建、改扩建建筑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按不同承载类型进行建筑设计。鼓励新建工商业和公共建筑先行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移民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光伏玻璃幕墙应用。

(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对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 “全额上网”模式。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备案项目,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原备案文件、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补贴目录须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变更。对利用地面或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进行建设,且接入电压等级、建设容量、消纳范围等符合要求的光伏电站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与示范区合作,通过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等方式为示范项目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采用项目收益和项目资产作质押的融资模式。鼓励和争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信用贷款、免担保贷款,减少贷款环节,提高贷款效率。
(五)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六)合理确定支持重点。省级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及已出台支持政策的设区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优先采用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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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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