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计划工作
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发电(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方式。一要加强规划工作。省、市、县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 在制定中长期(规划期一般为五年)能源发展规划、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规定,将太阳能利用(包括光伏发 电、光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一并纳入规划。在制定光伏发电发展规划时,要根据国家政策取向,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 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在持续深入地开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各类园区为重点, 结合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各类试点示范,组织编制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以2013年为基 数,2015年和2020年为规划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开展中期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规划。二 要加强计划工作。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件明确,国家能源局在统筹制定和实施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滚动调整的同时,每年四季度组织编 制和下达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按此要求,省将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结合本地既有规划和拟建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本 地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包括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实施计划草案 要包括拟建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模式类别(集中式光伏电站、“余电上网”分布式、“全额上网”分布式)、电网接入初步方案等内 容。2015年度实施计划草案,请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上报。
五、切实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务服务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备案制”管理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第一,要加强和改进项目备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要根据国家能 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正式执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投 资发〔2008〕696号)的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核准管理。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要根据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并且在其备案申请材料中书面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进行备案,并且将其选定的“模式”和开工、竣工时间在 备案通知中予以载明。项目业主在备案申请材料中未对“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进行选择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作出选择,业主拒绝选择的,不得办理备案 手续。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年度规模管理。目前,国家对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均以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的方式实行规模管理。今后,国家下达年度实施计 划,明确全省规模指标后,省将根据各地规划目标、年度实施计划,特别是近几年发展实绩、各类试点示范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各市年度指标规模。各市要 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分解下达。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在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务必注意把握规模指标。要优先满足采用“自用为主、余电上 网”模式并且在当年能够完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标需求。县(区、县级市)出现指标不足,不能完全满足“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项目需求时,先在市内 调剂,市内无法调剂时,要及时书面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内调剂,或向国家能源局提请追加。在完全满足“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项目指标需求的前期 下,市、县可安排规模指标用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切实防止因超规模备案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六、切实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的协调指导
分布式光伏发电涉及的政策范围广、利益主体多。加强和改进过程指导是促进和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建立工作 机制入手,突出重点环节,切实加强指导协调。第一,要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供电等部门,以及省级以 上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谋划本地区扶持政策,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效落实项目选择、屋顶资源、模式选择、项目备案、 电网接入等关键环节具体工作。第二,着力破解关键制约因素。要立足于各类试点示范形成规模、创出特色,着力在屋顶规模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合同文 本》、规范高效完成接网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对于在建城区和各类开发区以外选址,主要利用废弃空闲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 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建设,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可以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 406号和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以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为主要任务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采取招 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在候选项目中进行优选。
七、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监管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在招投标方面,对于并网运行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和享受各级政策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已经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使用具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 面,要会同安监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自觉执行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开展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评价,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在项目建设方面,要及时跟踪项目备案后各 项支撑文件的取得情况,开工条件和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符合条件后及时开工,严防发生买卖项目备案文件的现象。对于已经备案的项目,未 在规定时间建成,导致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不能完成的项目,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投资人在以后年度内提出的项目实行必要的限备。
八、突出抓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
示范区是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载体,承担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责任。根据国家能源局部署,经地方申报,2013年国家能源局确定了第一批示范区(18 个),我省无锡高新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首批示范区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和开发区要勇于担责、扎实工作,确保示范区如期达到创建目标。一要坚定目标。 根据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投资主体编制和两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国家能源局审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2015年底要分别 形成50MW和150MW发电能力。无锡、南通市及两个开发区要抓紧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症结,围绕创建目标,毫不动摇地加以推进。二要落实责任。两市发展 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责任,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责任,江阴复睿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要 承担起开发建设主体责任,协同落实好《示范区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举措。三要狠抓进度。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10号文件明确,到 2014年底未达到20MW的示范区,将取消“示范区”资格。两市及示范区投资主体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如投资主体实力不足,可及时吸引有能力的主体, 壮大实施能力。如屋顶资源协调不力,园区管理部门要主动采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需要国家和省级层面统筹研究解决的,请及时书面报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5日
2014年10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渔业局,国家能源局江苏能监办,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