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海南省能源结构,助力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日前海南省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海南省本着“统筹规划、依法合规,因地制宜、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村级光伏电站,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凡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该意见还鼓励多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大力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复合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按照“一地两用”形式,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存量建筑统筹优化推进,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必须在项目设计、概算、施工时,同步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基本实现屋顶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否则不予以审批。
原标题:海南省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