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陕西
政策名称:陕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陕西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风+光共6GW,符合申报要求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直接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但应于1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
重点内容:1、“十三五”分散式风电、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发电项目、2019~2020年竞价未建成转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
2、纳入本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应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3、优先由电网企业承建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建设有困难或者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工程,可允许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双方协商,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回购。
4、集中式风电项目、普通光伏项目原则上单体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不超过25万千瓦。
5、同一投资主体(包括集团公司全部子公司)纳入2021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总规模不超过100万千瓦。
6、纳入2021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风电、光伏项目电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二、河南
政策名称:河南发改委《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获得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经测算,存量项目按期建成后,可支撑2021年和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根据国家文件要求,不再组织新增保障新并网项目。
重点内容:1、为稳步推进风、光向全面平价上网平价过渡,由省辖市发改委统一组织市场化并网项目。
2、对于不新增用地、利用固定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限申报规模,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
3、各批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全容量并网。逾期未核准项目自动调出;逾期未全容量并网项目不再享受优先并网条件,须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后,再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4、各市县进一步优化核准备案程序,不得增设前置条件。
5、根据河南省新能源电力消纳指引,共分为Ⅰ、Ⅱ、Ⅲ类地区,今年I类、II类地区消纳容量共计400万千瓦。
三、广东
政策名称:广东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风+光共9GW,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
重点内容:1、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
2、各市要积极组织和推进保障性并网项目建设,确保在今年底前建成投产。
3、已开工未并网项目,优先考虑纳入2022年保障性并网范围。对未纳入今年保障性并网范围且未采取市场化方式并网的项目,如今年底保障性并网规模仍有空间,将根据项目并网时序,按照“先并先得”的原则增补纳入今年保障性并网范围;如保障性并网规模无剩余空间,优先考虑纳入2022年保障性并网范围。
4、省将适时组织开展2022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请各市抓紧摸清资源现状,挖掘潜力,探索开发建设新模式,做好项目储备。
5、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及办理手续,加快接网工程建设,对已具备接网条件的项目做到“能并尽并”,不得以项目未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或平价名单为由延缓或拒绝办理接网手续,同时进一步拓展接网消纳空间。
6、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7、各市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四、河北
文件名称:河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光伏15.84GW、风电6GW,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进度迟缓的项目,各市应适时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清理。
重点内容:1、增量项目中,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不含户用光伏发电、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优选有实力开发企业,建设高质量发电项目。
2、优先支持电源点侧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装置。
3、风电项目仅限承德、张家口市申报,申报项目需满足1年以上测风时间要求。
4、已上报国家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示范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5、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6、市场化并网项目并网时间参照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执行。
7、户用光伏发电、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备储能。
8、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需要市县国土、生态等部门为申报项目提供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手续,由牵头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发函办理,切实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五、天津
文件名称:天津市发改委《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按照“优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通过竞争配置等方式确定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集中式项目要在核准一年之内开工建设,分散式风电则需在两年之内建成投产,分布式光伏自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纳保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重点内容:1、申报纳入天津市2021~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与属地政府签署相应投资开发协议,有明确项目场址且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或取得相关手续获取、政策支持性文件等。
2、单体容量超过50MW的项目,应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承诺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小时),风电项目不低于15%,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3、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以开展支架基础施工为标志)。不能按期开工的,取消建筑资格,已取得的电网接入手续废止,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接网。
4、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及附属设施或在企业自有厂区内建设的“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发改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
5、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发电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
6、新增“全额上网”的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
7、新增“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及附属设施或在企业自有厂区建设的“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自行管理,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
8、通过竞争方式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21日前建成投产。
六、山东
文件名称: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点内容:1、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列入2019、2020年国家竞价补贴清单但仍未并网的在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2020年的平价风电、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竞价转平价等存量项目,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
2、2019和2020年国家公布的竞价、平价光伏发电项目,须在2021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其余项目须在2022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按期建成并网的项目,将移出保障性并网项目名单,后续可按市场化并网项目重新申报。
3、新上光伏发电鼓励和支持农光、渔光等融合发展;风电项目重点考虑在盐碱滩涂地范围内规划建设风光储一体化项目。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接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设施,提升就地消纳能力。
5、不得将项目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协调,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简化接网流程,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名单的保障性和市场化并网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政策规定以外的条件。
七、广西
文件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风电5GW左右,光伏4GW左右。
重点内容:1、保障性并网项目采取竞争性配置方式,市场化并网项目在满足一定技术要求后鼓励加快建设。
2、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保障性并网或市场化并网其中一种类型申报,不允许同时申报。保障性并网的单个风电项目规模不超过20万千瓦(含),单个光伏项目规模不超过15万千瓦(含)。市场化并网的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作限制,每个项目要提出具体建设方案,总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要明确建设时序,分年度建设,有序投产。
3、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每个企业(按二级公司)保障性并网风、光项目容量指标均不得超过全球风、光发电年度安排保障性指标容量的10%。
4、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中若某个设区市没有项目获得建设指标,则另行额外安排该设区市评分最高的一个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5、2020年底以前获得建设指标的存量项目在2021年和2022年并网的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范围。2018年底以前核准的风电项目、2019年及以前获得建设指标的光伏项目,2021年底前未全容量并网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需满足市场化并网条件予以并网,2022年6月底仍未并网的,项目建设指标作废。2020年核准的风电项目未在2023年底前未全容量并网的,2020年获得建设指标的光伏项目未在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网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需满足市场化并网条件予以并网。
6、保障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从年度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20%及以上投资及10%以上组件安装,一年内未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组件安装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建设指标。
八、湖北
文件名称:湖北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点内容:1、依据各地资源状况、电网特性、消纳能力等,合理确定新能源年度开发规模和布局。
2、优先支持风光火互补项目、风光储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升压站和送出工程建设的续建项目。
3、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以项目建设带动我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在省内投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规模。
4、企业投资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参与年度建设规模配置,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自动纳入当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清单。
5、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百万千瓦基地配置标准,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或在建煤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新增调峰能力的一定比例进行配置。一是风光火互补基地。按照不超过煤电新增调峰容量(机组灵活性改造后的调峰容量或在建煤电项目设计调峰容量﹣电网常规要求调峰容量(即煤电装机的50%),下同)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二是风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不超过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项目;三是风光火(水)储基地。按照不超过煤电新增调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或不超过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项目。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的,不足部分(基地规模与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之差)应按照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的标准配置储能。
6、产业发展配套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风电、光伏、氢能、化学储能装备等相关配套产业)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新建装备产业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10亿元(货币投资,下同),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50亿元,建成后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均须走在全国前列。配置标准。由省能源局根据产业投资总额、投资进度和年产值等,配置50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第一笔投资(不低于2亿元)到位且项目开工,配置不超过2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投资过半,再配置不超过4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再配置不超过4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项目建成年产值达标且通过验收后,再每年配置10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直至达到配置总规模。
7、产业配套新能源项目,必须为未投产项目。风电项目能在2022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开工标志为升压站或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灌混凝土),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发电。光伏发电项目能在2021年底前开工建设(开工标志为升压站浇灌混凝土或桩基(浮体)施工完成5%以上),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网发电。
九、甘肃
政策名称:甘肃发改委《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障性并网规模及要求:2021~2022年安排新增光伏、风电项目12GW。
重点内容:1、保障性并网项目要建设一定规模的“光伏+治沙”项目;兰州、甘南等其他市州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适度开展“光伏+农业”“光伏+牧业”项目建设。
2、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3、市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
4、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储能,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
原标题:保障规模超56GW!陕、豫、粤等9省2021年风光项目指标分配及竞争性配置政策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