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方式准入
除标准贸易融资外,该行业授信原则上不予信用方式支持,敞口授信应落实合法有效保证和抵质押担保,其中中小企业的敞口授信原则上应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应首选手续齐备、估值客观的土地、房产;其次为市场价格透明、变现能力较强、监管规范的生产原辅料;产成品与生产设备为最次选择。
(三)绿色信贷要求
对于达不到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标准的企业,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企业,以及未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
五、营销策略
(一)从有效扩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角度出发,该行业授信方案设计应优先考虑贸易融资,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在银行结算;从稳定银企合作、争取贸易融资份额角度出发,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围绕行业内核心客户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对应核心客户,大力发展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包买、供应链卖方/买方融资等业务。
(三)贷款定价应遵循银行有关定价政策,并通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收益水平。
(四)关注太阳能光热发电领域的业务机会。
太阳能光热发电在国际上已成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热点,开始商业化运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在涉及国家政策重点鼓励类的多个项目中,新能源、建筑两大领域均与太阳能光热发生着密切的关系。在新能源产业的十大升级方向中,太阳能光热就占据了三个,分别为“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的开发制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在建筑领域,涉及太阳能光热的则有“太阳能热利用及
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
六、信贷管理要求
(一)对客户股权变更、财务指标恶化、客户向上下游延伸的项目投资等情况要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条款。
(二)贷后管理中需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关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种国际贸易争端,及时做出对相关企业影响的判断。
(三)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将多晶硅列进“产能过剩”名单。
2011年1月《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出台,有利于具有技术优势、规模和成本优势的大型生产企业。《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多晶硅行业管理,形成《多晶硅行业准入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逐步退出多晶硅生产。
因此需重点关注银行已有授信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对于未能进入《多晶硅行业准入名单》,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需采取及时、有效的退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