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光伏行业总体发展状况:
(1)目前国内
光伏行业现状是“两头小中间大”,各环节发展不均衡,产业链不完整的企业受上下游供需不均衡影响较大,行业主力以在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为主,大型企业纷纷延伸产业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光伏行业,国有企业加大力度在光伏领域布局。
光伏产业属于典型的规模经济型产业,只有企业的产能规模达到了一定水平,才能增强其成本控制能力。
(2)我国太阳能光伏行业仍面临原料、关键技术设备、市场需求“三头在外”的现象。2014上半年中国进口多晶硅4.6万吨,较去年同期增加17.4%。其中84%来自三个出口国:美国(21.8%),韩国(30.0%),德国(32.6%)。尽管中国在今年1月公布了对从美国和韩国进口的多晶硅将征收惩罚性关税,但实际情况中几乎所有这两国出口到中国的多晶硅都通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渠道避免了关税。现阶段
光伏发电终端市场主要集中于政府补贴较高的欧洲国家。
(3)需求是预测太阳能光伏组件价格的关键。光伏组件量价关系表现为:电价下调—项目收益率下降—装机需求回落—组件价格下降—项目收益率提高—装机需求上升—组件价格企稳。因此在今年市场供给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需求判断是预测价格的关键。
(4)光伏应用系统产品、光伏专用设备制造国产化进程加速,部分设备开始出口。我国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和太阳能光伏组件封装设备已经成功实现了国产化,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如扩散炉、等离子刻蚀机、清洗机、管式PECVD以及烘干/烧结炉,组件制造设备中的层压机,材料制造设备中的单晶炉、多晶硅铸锭炉、切片机等设备,以性价比优势取得了一定市场份额。
(5)行业发展机遇
①光伏行业增长较快,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光伏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生力军,已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全球各种以光伏产业为主导的企业犹如雨后春笋一般茁壮成长。光伏发电不需要燃料,无气体排放,具有无污染、安全、长寿命、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和资源分布范围广泛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
2014年上半年,我国电池组件产能超过40吉瓦,产量约15吉瓦,同比增长30.4%。光伏产业已成为中国为数不多的、可以与国际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的产业,是我国最有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培育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②国家政策扶持产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
三、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四、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