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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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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洞府法征〔2014〕4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洞政发〔2007〕67号)的要求,现将由县发改局起草的《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6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洞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县法制办。

地址:洞头县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电话:63480566,传真:63489317,邮箱:dtfzb@dongtou.gov.cn。
洞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建设低碳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科学布局,强化引导,示范先行,鼓励在本县注册的企业投资洞头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按照先易后难、有序实施的原则,重点推进县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工业园区(小微园)、港口物流区、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等屋顶,以及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山地、岸线浅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到2016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5兆瓦以上。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县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按发电量给予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约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发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四)探索开发建设模式。在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深度挖掘海岛、岸线、滩涂等资源价值的基础上,由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独营或联合大型旅游公司合作开发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岸线滩涂、山地等未利用土地,探索建设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大型商场等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等集中连片的地方,推广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车站、文体设施等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二)新建建筑物(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其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并准于调整工程概算。

(三)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另外给予政府奖励每千瓦时0.1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

(四)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在政府、国有企业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且租期应在20年以上。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具备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并根据经营方式和国家相关规定,与所有人(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允许项目单位向所有人(电力用户)直接售电,销售电价及结付方式由承租双方自行约定;余电部分由国家电网企业向项目单位收购并网,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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