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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4〕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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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将建立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发电应用推广,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从促进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大本地区、本行业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力度,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机制,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订具体推进方案,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明确电量计量和结算办法。由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按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与发电企业或个人结算,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每年年终清算。鼓励电网企业代收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用电企业光伏发电用电费用,服务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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