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共享储能设施,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先租赁共享储能设施,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储能容量。鼓励风电、光伏发电制氢,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建储能容量。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示范项目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的相关条件和补偿标准。
原文如下:
原标题:山东发布《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4-13 | [复制链接] | |
责任编辑:sy_qianjiao |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