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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违规交易将被追责
日期:2021-04-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3月30日,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并公开征集意见。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曾发布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与上述两份文件相比,本次《条例》在碳排放配额分配、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的多项关键条款上出现调整,与2019年版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条例》条目总数由27条扩充至34条。

《条例》中首次明确,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保监会进行。

对于碳排放配额分配,《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为: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国家将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在配额清缴方面,《条例》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同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对“违规交易追责”专门作出了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体现了支持新能源的态度。如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前款所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施行后,将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国内已积累了多年试点经验。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碳交易正式启动。近年来,全国碳交易额逐年增长,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试点省市碳交易额已达16亿元。据湖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严宓介绍,2020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模、引资规模、纳入企业参与度等市场指标居全国首位,累计配额成交3.56亿吨,占全国50.8%;成交额83.51亿元,占全国54.4%。

不过,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处于初期阶段。“主要是碳交易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中国石化副总经理李永林举例说,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缺少上位法,目前仍未出台类似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支撑。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消息显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要确保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近日透露,将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审查进度,争取今年出台。

原标题:碳排放权违规交易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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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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