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旭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睢环审〔2021〕10号
商睢环审〔2021〕10号
河南永旭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四川澜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永旭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印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管控,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磨边废水和清洗废水经设备及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制备尾水属于清洁下水,可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水吸收净化废水为工业酒精,可作产品外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睢阳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睢阳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2001)及修改单执行。
5.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4312t/a,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8〕19号),VOCS实施区域内倍量消减替代来源为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VOCS减排量49.5t。本项目生活废水排放量为COD0.1008t/a、氨氮0.0101t/a,从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2020年1-6月份COD、氨氮削减量中进行调配。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厂区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岀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事故发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476000
联系电话:0370-3156990
2021年3月23日
原标题:河南永旭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