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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1年光伏等将主要参与居民电能替代交易和燃煤火电关停替代交易
日期:2021-02-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dingy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结合2021年四川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安排,四川能监办、四川经信厅近日印发了《2021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扶贫项目除外)、生物质将主要参与居民电能替代交易和燃煤火电关停替代交易;完善了风电、光伏(扶贫项目除外)、生物质偏差考核规定。

  就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四川能监办市场监管处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长期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四川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年度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确保规则的贯彻实施。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建设整体部署,结合2021年省内电力交易总体安排,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货市场建设加速、中长期合同“六签”工作稳步推进等新形势、新要求,在分析总结2020年市场运行中的问题后,对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编制了本《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与《四川省2021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川经信电力〔2021〕21号)将共同指导2021年四川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开展。

  《指导意见》是如何编制和出台的?

  2020年8月25日,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的《中长期规则》修订和《指导意见》编写启动会议,根据会议安排,四川省电力市场管委会秘书处组织成立涵盖各类市场成员及第三方机构的编写组,于2020年9月7日正式启动规则编写工作。经过多次研讨、意见收集、集中修改,于2020年11月底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场管委会正式向各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近100条。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逐条研究,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指导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指导意见》终稿,与经济和信息化厅会签后发文。

  与2020年相比,今年《指导意见》主要变化是什么?

  今年《指导意见》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一是新增火电增发交易品种,推动燃煤火电参与市场交易,衔接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二是推动非水可再生能源逐步参与市场,2021年风电、光伏(扶贫项目除外)、生物质将主要参与居民电能替代交易和燃煤火电关停替代交易;三是进一步简化交易组织,统一计划外交易品种(含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年度、月度(月内)限价标准,将计划外交易品种合并组织交易、合并校核、合并考核,通过统一限价、合并组织交易等方式在交易品种类别上做减法,方便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四是调整部分发用两侧合同转让交易方式、交易限价及相关要求,将合同转让交易与电能量交易有效衔接;五是根据2020年市场交易中发现的问题,新增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规范参与交易的相关要求,旨在引导市场主体理性规范参与市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六是根据交易品种组织方式的变化,相应调整部分发电侧、用电侧结算价格和考核方式;七是新增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要求及与现货市场的衔接,以落实中长期合同“六签”工作,统筹推进省内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2021年的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发生了哪些变化?

  省内批发市场,新增火电增发交易品种;将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统称为计划外交易品种,合并组织交易;优化铝电合作、水电消纳示范、燃煤火电关停替代、居民电能替代交易组织方式。省内零售市场,取消“留存电量、铝电合作不可由售电公司代理”限制,进一步推动市场开放。

  2021年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有无变化?

  今年《指导意见》在交易方式上与2020年基本保持一致,除了传统的双边协商方式,集中交易主要包括集中竞价、滚动撮合、复式撮合、挂牌、拍卖五种方式。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四川电力市场实现了交易方式的稳定,且交易方式的丰富程度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月度(月内)集中交易,采用复式撮合方式,将电能量增量交易、调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在同一场交易中集中实现,给市场主体更为简单的操作模式,也为衔接现货市场交易奠定良好的基础。

  今年的交易组织怎样安排?

  今年的交易组织安排基本与2020年保持一致。省内批发市场年度电能量交易开市时长为3周,按照“平台集中-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的顺序组织;省内批发市场年度合同转让交易开市时长为1周,在省内批发市场年度电能量交易结束后开展。零售市场年度交易开市时长为4周,原则上先于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开市。

  批发市场月度(月内)交易按事前(事中)和事后来组织。事前(事中),每周组织2次平台集中交易和2次双边协商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均包括电能量增量交易、发用双侧合同转让交易、发用双侧合同调减交易;事后,每月分别组织一次发用两侧合同转让交易。

  零售市场月度(月内)交易仅组织双边调减交易,增量部分按零售合同中约定的增量浮动电价进行结算。除留存电量、铝电合作外,在每月月末和次月月中,零售用户可以与售电公司按双边协商的方式调减次月及当年后续月份各品种交易电量,并相应调整交易价格。

  可以看到,《指导意见》通过高效率的交易方式和高频度的交易组织,最大程度满足发用电交易需求。

  2021年发(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有哪些变化?

  一是调整部分发用两侧合同转让交易方式、交易限价及相关要求,将合同转让交易与电能量交易有效衔接;二是新增在年度合同转让(不含拍卖)交易中,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月电量转让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40%;三是明确各市场主体之间合同转让交易费用结算依据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出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合同转让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时,接受合同转让交易双方委托,承担合同转让交易价差费用的代收代付,双方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组织上,与2020年保持一致,发用两侧均可在月度(内)交易闭市前,每周开展平台集中转让和双边协商转让各两次,每月开展事后双边协商转让和平台集中转让各一次。

  2021年的结算与考核方式有哪些变化?

  根据交易品种组织方式的变化,相应调整部分发用两侧结算顺序、结算价格和考核方式。发电侧,调整铝电合作交易品种结算顺序、欠发考核标准,完善风电、光伏(扶贫项目除外)、生物质偏差考核规定。用电侧,调整铝电合作交易品种结算顺序;将少用考核标准明确为固定值。

  通过对结算与偏差考核方式、标准的调整,促进市场交易有效达成,防范利用规则漏洞套利。

  《指导意见》对市场主体规范参与市场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根据国家电力交易相关规定和四川《中长期规则》,结合2020年四川电力市场交易中发现一些问题,新增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规范参与交易的相关要求,旨在引导市场主体理性规范参与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中为什么新增了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要求及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章节?重点内容有哪些?

  为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对2021年各地中长期合同签订提出保障足量签约、推动分时段签约等要求。为落实文件要求,结合现货市场的建设运行需要,在今年的《指导意见》中新增了相应章节,重点内容有:

  一是中长期合同应按峰、平、谷分时段签订;二是售电公司年度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应不低于其全年零售市场签约电量的80%,批发用户年度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应不低于其近三年平均用电量或上一年用电量的80%;三是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各月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须不低于当月实际用电量的95%,不足部分将进行考核。

  通知全文如下:

  

  

   附件: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来源:四川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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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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