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浩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院**楼**(18)1801内**
法定代表人:方三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属于特定互联网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故被告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住所地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东路**系我院管辖范围,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