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能源站规划红线区域内的用电界定为自发自用,向所在工业园区(经开区)规划区域内的用户供电界定为就近供应。其余向公共电网售电界定为余电上网。
电网企业不得对自发自用电量收取“过网费”。就近供应的电量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业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供应的规模和价格,电网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社会效益和合理收益等因素核定。余电上网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量及电价,市场化交易不能形成电价的可暂由电网企业参照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2021〕1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省工程咨询院,省能源协会,有关电力企业:(川发改能源〔2021〕17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2017〕325号)发布以来,为推进我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落实《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文件要求,有效发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势,结合当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现就做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主体
支持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并经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对于用户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是否为同一主体不作限制。
二、鼓励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展
(一)自发自用范围界定。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用户规划红线区域内为用户范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与用户界定为一个整体,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与用户的用电均视为自发自用。
(二)电网接入(含并网)。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及其资本可参与投资建设能源站与用户终端的接入线路,界定为用户侧并网接入系统。
(三)电量与电价。自发自用的用电量和价格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单位和用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电网企业不得对自发自用电量收取“过网费”。
三、规范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展
(一)供应范围界定。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能源站规划红线区域内的用电界定为自发自用,向所在工业园区(经开区)规划区域内的用户供电界定为就近供应。其余向公共电网售电界定为余电上网。
(二)电量与电价。电网企业不得对自发自用电量收取“过网费”。就近供应的电量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业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供应的规模和价格,电网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社会效益和合理收益等因素核定。余电上网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量及电价,市场化交易不能形成电价的可暂由电网企业参照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
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电范围调整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如涉及供电范围调整,由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会同省能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五、强化对电网接入(含并网)监督管理
电网企业应保障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简化电网接入办理流程,并提供咨询、调试和验收等相关服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应在电网企业指导下开展电网接入申报及接入工作,配合或参与电网的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网企业和项目业主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2017〕325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月20日
原标题:四川省鼓励隔墙售电!电网企业不得对收取“过网费”!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