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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54万元丨这家企业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光伏项目受到行政处罚
日期:2020-12-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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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滨海新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规资(滨海)罚〔2018〕3056号)》。

该处罚决定书指出,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因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小王庄镇刘岗庄村集体土地3695.9平方米,建设光伏项目(升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处以55438.5元的罚款。

具体如下:



(滨海新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规资(滨海)罚〔2018〕3056号)

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小王庄镇刘岗庄村集体土地3695.9平方米,建设光伏项目(升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土地利用现状测绘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权籍、规划)、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4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55438.5元的罚款。(3695.9㎡×15.0元/㎡=5543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哲

电  话:63107811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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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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