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归”的身份获取企业信任后,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在公司筹建过程中,以筹备人员的身份,利用联系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设备供应商回扣款高达100万元,被称为“金博士”的金玉山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100万元回扣被追缴国库。金玉山不服上诉,今天,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金玉山经焦吉涛介绍认识了银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玲,金玉山向朱晓玲介绍太阳能背板的生产和市场前景,使朱晓玲产生了投资太阳能背板行业的想法。随后三人开始着手安徽省昊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并口头约定原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由金玉山负责与供应方联系。三人签订共同出资成立昊锐公司的合作协议后,在设备采购过程中,金玉山向隆美尔公司董武、印猛提出,其介绍朱晓玲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太阳能背板涂布复合机及配套设备,价格由隆美尔公司定,介绍成功后隆美尔公司每套给其50万元“介绍费”,董武、印猛表示同意。金玉山随后带领朱晓玲到隆美尔公司考察,隆美尔公司向朱晓玲报价每套设备价格为400余万元。由于昊锐公司处于筹建阶段,无公司印章和独立账户,朱晓玲与金玉山、焦吉涛商定,以银锐公司名义与隆美尔公司签订生产设备委托制造合同。合同约定银锐公司以总价790万元向隆美尔公司购买两台涂布复合机及配套设备,银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先付总价款的50%计395万元给隆美尔公司。此后,按照三人商定,朱晓玲、焦吉涛分别按约定汇给隆美尔公司245万元和50万元,但金玉山的100万元没有实际给付。金玉山嘱咐印猛、董武一旦朱晓玲问起此事就称其100万元已给付。
此后,焦吉涛因资金短缺退出合作,金玉山也退出,昊锐公司没有成立。朱晓玲又与顾广明发起成立昊锐光伏公司,原以银锐公司名义购买的两台涂布复合机及配套设备均由昊锐光伏公司实际使用,涉案的生产设备委托制造合同由银锐公司、昊锐光伏公司与隆美尔公司继续履行。金玉山多次向隆美尔公司索要双方以前约定的100万元回扣款,后隆美尔公司根据金玉山的要求将该100万元转至金玉山提供的其亲属刘建国的个人账户,后该款又转入金玉山妻子孙瑷华个人的银行卡账户。
2012年4月16日,昊锐光伏公司员工将金玉山扭送至怀远县公安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金玉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玉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金玉山非法收受的100万元回扣,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金玉山不服,提出上诉。金玉山及其辩护人提出,金玉山不具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参与购买设备,隆美尔公司付给苏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是信息费,性质是居间介绍费,等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宣告无罪。
蚌埠中院对金玉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不予采信。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