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晓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摘要
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昭示了“储能时代”的制度化、体系化逐步形成。在此趋势下,新能源业务法律服务的内容也随之丰富。“储能时代”扩充法律服务覆盖范围的同时,也提出了更为深厚的专业性要求,值得探讨。储能是解决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最有效途径,从政策层面促进储能在新能源项目上的应用,将让电力企业在投资新能源项目上更加放心。
一
投融资尽调(DD)环节与EHS合规的变化
《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风光水火储一体化”要侧重于电源基地开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能源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风能、太阳能、水能、煤炭等多能源品种发电互相补充,并适度增加一定比例储能。
为此,在这个主要开发和运维的政策法规基调下,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政策、环境性质、能源区域特点成为投融资项目过程中法律尽调的核心环节。传统的EHS合规,应当从能源产业的特征、环境政策以及能源类型结构进行切入,多品种的配比和储能比例的提升,对于能源项目开发提出了更高的宏观性要求。
二
储能项目相关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趋于丰满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及,围绕负荷需求开展,充分发挥负荷侧的调节能力,实现就地就近、灵活坚强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市场预期。由于从本质上来说,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具有不稳定性,发展储能可对冲这些不稳定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及,鼓励“两个一体化”项目的多方投资主体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等资本合作方式实现一体化开发运营;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两个一体化”项目开发建设。
随着资本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储能为核心要素的新能源项目将吸引多渠道资本来源,项目融资方式更为多元化,储能项目融资的市场化态势愈发明显。由于政策利好,储能投入的资方更为看重项目的政策引导红利,把握市场趋势红利,对于投资的观望情绪将会减弱。多种类的融资工具和融资渠道的加入,结合金融科技,储能项目资本化的衍生法律服务需求将会出现爆棚阶梯增长。中长期发债、ABS项目、私募基金相关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形态将会不断统合加入。同时,伴随民营资本的进入,储能项目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将更富有个性化,总体来看,将以市场微观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支持为导向、更以市场合理预期为基本原则。业务的合规性、专业性与时效性(配合政策红利发展周期、后续补充更新政策的时效)更为突出,整体上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出现井喷。
三
相关企业的法律服务消费能力提升
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合储能,提高清洁电力利用是大势所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是通过政策推动储能配套发展,将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的占比提高。在此背景下,光伏、风电龙头制造业企业有望长期受益。
光伏、风电龙头制造业企业的产值产能以及企业整体盈利绩效的提升,势必产生对于业务模式法律运行安全保障、市场交易合规性等法律服务产生持续稳定的消费需求。随着政策利好,此类企业的经济收益持续稳定,对于业务稳定与业务扩张也有一定的需求,在此过程中,通过企业合规性法律服务、商事交易风险控制、投融资法律服务保障等方面具象化,都是企业法律消费力提升的重要点位。长期受益是此类企业在储能政策利好下的趋势,多数企业也期待将长期受益的趋势最短时间转化为现实。转化的过程中可能有对政策解读的需求、对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衔接沟通需求、对企业合规性底线的论证需求等等。为此,储能政策利好下,相关企业的法律消费能力的提升,也促进能源业务律师应当把握并做好业务和专业两方面的扎实准备。
四
储能项目法律服务空间——难题破解助手
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的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储能项目全面利好的政策优势时代来临的信号,但我们依然也应当客观地看待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迄今为止,我国投运的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到了32.7GW,约占全球装机规模的17.6%。储能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技术经济性以及应用安全性和市场运营机制等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除了立法层面顶层设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储能协调发展的战略安排、电力市场机制构建安排、政府对于储能发展的市场环境制度构建等宏观性的体制设计以外,市场参与主体对于适应新的储能调度运行机制、消纳能力企业技术层面提升的制度保障、标准化技术体系的识别和企业制度能力衔接等微观需求,还需要能源业务律师提供外部法律顾问视角的“增值服务”,今后,这必然是“储能时代”,相关企业对于法律服务需求的大势所趋。
充分准备,能源法律业务律师将成为“储能时代”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相关机构的“左膀右臂”,协力将法律层面的“市场语境”统一起来,成为最佳的“桥梁”。在这点上,可持续发展,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