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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14〕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03-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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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9号),加快我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升级转型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大力培育拓展光伏发电应用市场,完善扶持政策、简化项目管理、创新运作建设模式、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完善产业链,不断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升新能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光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支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落实各级补贴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同时利用金融行业优势,支持建立融资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引进保险机构,从多种途径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造商、电网运营商、政府、用电业主、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形成有机整体,形成光伏发电应用商业化运作模式。

(二)规模化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重点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应用,先易后难逐步推向公共建筑、商业楼宇、家庭社区、保障性住房、“三旧”改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全社会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的新局面。从而转变能源生产与消费方式、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使城镇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发展,实现“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

(三)扩大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为光伏等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提高企业科技研发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产业链完善和发展,带动光伏产业做强做大,提高区域竞争力。同时,光伏等产业的发展壮大,将促进产品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进而促进光伏发电成本下降,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

三、主要目标

形成有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的管理体制、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由各类产业园区推广、屋顶资源建设相结合,不断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创立可持续、可复制的光伏应用商业化运作模式。

到2014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00兆瓦,其中禅城区30兆瓦、南海区90兆瓦、顺德区90兆瓦、高明区30兆瓦、三水区160兆瓦。

争取到201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0兆瓦,其中禅城区40兆瓦、南海区140兆瓦、顺德区140兆瓦、高明区40兆瓦、三水区240兆瓦。

到2020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500兆瓦。

通过光伏发电应用,带动我市光伏等产业加快发展,完善光伏产业链,发掘相关产业发展潜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争取光伏产业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和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贯彻分散开发、就地消纳的方针,采用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平衡调节的运营模式。充分利用规模化应用示范效应,支持集中连片屋顶资源丰富、用电量负荷较稳定、所发电力大部分可自行消化、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以示范区规模化应用为主力,开拓光伏发电应用市场,重点抓好佛山三水工业园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项目建设,通过探索及总结示范区的实践经验,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模。

(二)积极推动光伏发电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大力支持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实施光伏发电应用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工业厂房、商业楼宇等电价水平相对较高、用电负荷比较稳定的建筑和构筑物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旧”改造与光伏发电应用相结合,鼓励公共建筑、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和构筑物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全面覆盖的城镇化建设模式,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低碳城镇建设道路,不断扩大光伏应用的范围和市场。

(三)探索建设新能源智能微电网。鼓励科研院校与企业加强新能源智能微电网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在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智能电网试点项目,探索建立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

(四)促进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紧密联合,及时了解并解决在光伏发电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产品研发和技术提升,形成一批适合国内实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标准,推动光伏产业提升。通过光伏发电应用带动我市光伏产业的集聚和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链完善和发展,在光伏发电应用、工程总承包(EPC)、光伏制造等领域培育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使我市成为国内光伏应用的领先地区。

(五)增强光伏科研力量。加强科研机构建设,打造技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本地相关光伏应用产业科研平台建设,建设在光伏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技术的代表性光伏科研技术机构。充分利用好市内具备较强的科研和技术研发能力、在电池组件及电站应用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全市统筹和辐射带动,集中力量建设在国内甚至在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权威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浪费。

(六)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建立以服务企业为导向的统筹协调机制,站在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中所涉及的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体系、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实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通过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道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总量调控指导。光伏应用规划及实施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坚持重点推动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加强规划和总量调控,积极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需要财政资金补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规模管理,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将省下达我市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进一步分解至各区,各区要按照市下达的规模指标,做好光伏应用规划及实施工作。

(二)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便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除按规定需向省及市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由项目建设安装所在区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简化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后按月集中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项目办理备案后,电网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简化、便利的原则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电网接入等手续,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依托合法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免除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三)实施光伏发电考核。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绩效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将光伏发电应用推广工作纳入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各类工业园区的节能考核。

(四)推进光伏发电与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减排相结合工作。争取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核算进电力需求管理三年(2013—2015年)试点任务完成量,尽可能将光伏发电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奖励范围,提高使用光伏发电应用的积极性。把光伏发电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使用光伏发电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同时,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各区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五)规范特定项目新建建筑和构筑物标准。在各类土地招拍挂时,可针对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学校、医院、居民社区新建建筑和构筑物等特定项目,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附属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规范特定项目新建建筑和构筑物设计标准,使其能达到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求;规范特定项目新建建筑和构筑物建筑结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方面标准,使其能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要求;规范特定项目新建建筑和构筑物建设验收标准,将光伏应用要求列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及验收标准。

六、扶持政策

(一)落实各级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光伏发电的价格标准及政策要求,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补贴政策,电网企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工作,并按照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足额及时到位。落实国家关于光伏发电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2015年底前,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光伏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等。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落实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广现场会议精神,我市将加大对光伏相关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光伏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引导、应用工程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研发成果等方面奖励。具体扶持办法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主要支持以下方面:1.鼓励各类型业主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自有等建筑和构筑物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给予一定的奖励。2.支持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在居民社区、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和构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光伏产业发展主要支持以下方面:支持和培育本地光伏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产业化企业;支持光伏组件、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等生产制造企业。

光伏产业产学研技术研发发展主要支持以下方面:支持本地重点光伏企业与全国主要光伏科技力量合作,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成果产业化和示范工作,形成一批专利;支持科研机构及企业参与制定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等;对光伏产业发展成果、人才引进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实行重点产业园区积极推广政策。政府主导的各类产业园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推广计划。新建厂房屋顶原则上同步考虑分布式发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既有厂房屋顶具备条件的分期分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金融融资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融资平台,为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企业进入光伏发电保险领域,开拓光伏发电保险业务,支持光伏发电融资担保。

 七、组织实施

(一)推动各区光伏发电应用发展。各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区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协调推动本区内的各类产业园区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计划。简化办理流程,便利办理项目备案。协调落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条件,推动项目建设,促进本区光伏发电应用快速发展。做好光伏发电的信息统计和监测,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运行信息。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光伏发电备案管理工作,编制、落实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积极向省争取年度指导规模指标,牵头制定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办法,协调光伏发电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光伏制造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及扶持办法,协调推动各类工商业园区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计划,协调工商业企业落实建筑屋顶,推动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业发展。市科技局负责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协调推动推动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加强光伏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牵头制定支持光伏产业产学研的扶持办法,积极推进光伏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扶持。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附属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进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筑物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组件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协调落实建筑屋顶资源,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扶持政策。市质监局负责推动光伏领域的标准化、检验检测及认证工作,加强质量监管。市绩效办负责将光伏发电应用推广工作纳入区政府及市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便利服务。

(三)供电部门做好服务。供电部门要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建设、发电上网、电量收购等有关规定,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同时要简化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程序,制定光伏发电并网操作办法,并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和补贴发放和结算等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公开办理时限要求,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光伏发电信息统计,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免于收取。个人家庭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咨询服务,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四)加强沟通协作。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作中的问题。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与屋顶业主加强沟通,创新合作模式,以互惠互利为原则,积极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光伏生产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研究开发适用于分布式光伏应用的成套产品及方案,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光伏电池组件的发电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光伏行业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及监督作用,加强企业与政府层面沟通,推动科技研发和行业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促进资源有效整合与共享。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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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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