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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项目被拒投运丨特锐德子公司起诉讼丹东热电索赔超7.4亿
日期:2020-11-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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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特锐德及金山股份分别发布公告称,特锐德控股子公司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因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丹东市中院提起了诉讼申请,要求金山热电赔付违约金、投资损失、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等共计超7.4亿元。


1、诉讼起因

2016 年,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 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6]397 号)文件,主旨是通过对火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 提高火电调峰能力,解决电网调峰困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丹东金山热电厂被列为 十六个改造试点单位之一。2016 年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下发了《东北电力调峰辅助 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6]252 号),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 始实施。上述规则的下发旨在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东北电力调峰困难,促进清洁能源消 纳,鼓励热电厂(并鼓励第三方投资)建设调峰设施,增加调峰能力,通过调峰辅助 服务市场交易获得经济补偿。  

2017 年,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 《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场地内建设固体电蓄 热锅炉,在供暖季为被告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并以电网公司调度批复的调峰电量作为 双方结算效益分成的依据。合作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37 年 3 月 1 日止;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的约定具有排他性,被告不得与原告以外的调峰项目(包括 与本合同相同或有类似的项目)再行签订合作协议。   

原告依约完成固体电蓄热项目建设,并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正式投运,经实践, 项目投运良好。后因被告违反合同排他性约定对供热机组另行技术改造,且被告出现先行使用其该改良技术进行调峰、无正当理由拒绝投运电蓄热锅炉等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沟通未果。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因被告根本性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供暖期调峰辅助服务费 2411.90 万元; 

(3)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 31988.20 万元; 

(4)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2491.51 万元; 

(5)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 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6)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 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5983.80 万元; 

(8)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丹东热电公司认为: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丹东热电公司将积极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案已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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