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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储能产业发展!峰谷价差拉大丨江苏省级电网2021年起实行新销售电价
日期:2020-11-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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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公布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

据了解,这是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文件下发以来,江苏省作为省级电网首个在第二轮监管周期公布销售电价。

文件显示,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根据新政,从2021年1月1日起,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平均销售电价将较第一监管周期分别下降每千瓦时4.55分和0.46分。大工业用电1-10千伏、20-35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的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3.5分、3.9分、4.5分、5.5分和6.5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价总体下调的背景下,此次电价调整并没有让峰谷价差进一步同比缩小,比之前拉大了约2分左右,尤其是江苏省一般工商业不满1kV用户,峰谷差价扩大到0.8154元/千瓦时。

2021年,江苏省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比已经高达4倍,220kV及以上甚至扩大到4.35倍,而2019年同期,最大峰谷电价比不到3.5倍。



这表明政策制定者通过进一步降低谷期电价,拉大峰谷价差,充分发挥峰谷电价“移峰填谷”作用,鼓励储能产业发展。

事实上,在过去两年里,不断下调的工商业电价致使全国多数地区峰谷价差缩小,误伤了储能产业,导致用户侧储能投资面临投资风险。以江苏为例,2018年以来多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每次调价后峰谷价差均在缩小,2019年各电压等级的峰谷价差较2017年7月1日下降幅度更是多达0.2元/千瓦时。

一直以来,用户侧储能被业内视为最有潜力的储能发展领域,但受制于种种因素,其装机量迟迟未迎来爆发。也有分析认为,即便峰谷价差扩大,对用户侧储能的拉动也未必显著,用户侧储能需要更多的收益来源。如何让用户侧储能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和容量等市场,去深挖用户侧储能价值并培育出新商业模式,只有这样用户侧才有望实现规模化发展。

文件全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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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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