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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小时数1600/1300/1100,领跑者再增加10% ,三部委印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标准补充通知
日期:2020-10-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jiangyux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是对2020年1月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的进一步明确,详细规定了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该文件明确,Ⅰ、Ⅱ、Ⅲ类资源区光伏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光伏领跑者项目则根据项目所在资源区规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上增加10%。以上述数值核算,三类资源区普通光伏项目的年合理利用小时数则分别为1600小时/年、1300小时/年,1100小时/年,光伏领跑者项目则分别为1760小时/年,1430小时/年,1210小时/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据光伏們了解,在进行补贴核算时,以全生命周期(20年)的合理利用小时数作为核算基准。举例来说,假如某光伏电站按照1:1.4进行超装,在补贴发放的前几年仍按照超装下的发电量补贴进行发放,在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规定的20年发电量补贴之后即停止补贴发放。

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范围内的光伏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可参与绿证交易;自并网之日起全生命补贴周期为20年,之后无论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均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但可参与绿证交易。

此外,文件明确,项目补贴电量按照备案容量*合理利用小时的方式确定,如实际容量小于备案容量,则以实际容量计算。补贴标准方面则按照(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竞价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的方式确定。

同时,各部门将加强补贴项目真实情况核查,价格主管部门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情况,能源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和容量,财政部门核查补贴发放。若项目业主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将核减不符容量的2倍补贴资金,电网企业超额拨付的自行承担。

随着合理利用小时数的明确,关于项目收益核算、以及7月上旬公布的924亿光伏补贴资金的发放比例也随之明确(财政部明确924亿补贴发放规则:户用、竞价项目足额拨付、领跑者50%,其他约30%(附解读))。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结算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现将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

4号文明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现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下:

(一)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二)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二、项目补贴电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四、加强项目核查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负责核查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核查标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补贴发放等情况。

电网企业应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对电费和补贴结算进行追踪分析,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制定的价格、项目和补贴管理办法。

(一)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时,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际容量进行申报。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

(二)电网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原标题:合理利用小时数1600/1300/1100,领跑者再增加10% ,三部委印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标准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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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V-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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