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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并网光伏发电:“疯狂”扩张下路在何方?
日期:2014-08-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光伏组件价格下降以及国家一系列促进光伏发电发展的利好政策刺激,近年来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尤其是西部大规模集中并网电站的发展异常迅速,集中并网发电的商业发展模式日益成熟。然而,在跳跃式的增长背后,重建设、轻管理,标准不统一、收益不确定等问题凸显,给集中并网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带来新挑战。

集中并网光伏发电“狂飙突进”成能源“新秀”

受国际经济低迷、光伏组件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刺激,以及国家明确光伏上网电价政策等利好因素的推动,拥有得天独厚的太阳能资源和广阔荒漠化土地资源的西部地区,近几年成为光伏发电的热土。

青海省早在2009年就确定了“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发展、园区化承载”的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思路并在规划上领先,近几年光伏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更是按照“一年100万千瓦”的速度,跑在了全国前列。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青海集中并网光伏电站的总装机容量已超过360万千瓦。

在同样拥有丰富太阳能资源和荒漠化土地资源的甘肃、新疆等地,也不甘落后,在最近两年内相继出台集中并网太阳能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国家能源局8月上旬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甘肃和新疆并网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已经分别达到445万千瓦和357万千瓦。

光伏电站产能“狂飙突进”,仅2014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并网光伏容量比去年同期增长幅度达100%,其中新增集中并网光伏电站容量达230万千瓦。这一出乎意料的发展速度让业界直呼:光伏发电产业的“春天”真的来了。

“短短三年,西部大规模集中并网光伏发电产业的实践,已经完全改变了光伏发电产业格局,人们对这一产业的认识以及产业本身在技术可操作层面都已发生彻底改变。”光伏发电领域职业经理人俞容文说,在电价补贴政策明晰,产业规划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集中并网光伏产业的商业发展模式已经完全成熟。

他告诉记者,如果按照平准化电价计算,即以光伏电站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全投入除以全发电量的收益计算,2012年以后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的度电成本理论上已经降到了0.6元以下,与当前的上网电价相比,盈利预期十分可观。

“疯狂”之下隐忧凸显

在对投资光伏电站的效益预期持有乐观态度的同时,业内人士对集中并网光伏发电产业也心存忧虑。主要表现在地方产业政策设计上仍存在缺陷,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电网的消纳能力不足问题突出。

“尽管从目前来看,电网做得不错,只要是拿到项目且按期完工的电站都能并网,但由于没有制度约束,‘弃光’的现象仍有可能发生。”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光伏电站的并网和消纳不能得到有效制度保障,那么其盈利空间就不确定,投资者始终是被动的。

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有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青海境内新能源发电已经实现了全额收购,目前不存在‘弃光’、‘弃风’现象。但受电网结构和新能源发电布局的影响,偶尔也会出现因电网正常检修产生的短期影响。”

除了对因为电网消纳而导致的“弃光”可能有所担忧,业内人士亦对光伏电站投资中存在的“路条”发放公正透明问题、并网验收程序繁杂以及因标准不一而导致的电站质量心存顾虑。

一位在新疆、甘肃、江苏等地投资了10余万千瓦光伏电站的投资者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对于企业进入集中并网光伏发电领域缺乏必要的准入制度设计,所以在项目的申报、审批环节,谁能干、谁不能干,主动权完全在政府主管部门,这就导致“路条”的获取存在随意性。

据了解,对集中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审核,青海省确定的原则是,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在青海省内有上游产业的企业和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发放“路条”。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如何确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如何界定对产业带动能力强,这都是模糊概念。

“任何一个行业在启动的初期都难免存在问题,集中并网光伏电站也不例外,现在确实存在准入门槛缺失等制度性设计缺陷。”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熊元福说。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13中国光伏发展报告》提出:目前我国光伏发电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明显滞后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还存在多个领域的相关标准没有统一的协调,导致同一对象多个标准的混乱现象。

集中并网光伏发电,何时能走出政策“襁褓”?

业内人士分析,当前集中并网光伏发电行业仍然是“政策市”,在其“疯狂”扩张的背后,是上网电价政策在兜底。但是,从长远看,逐步规范和完善政策、降低电价补贴,推动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进而从依靠政策推动向市场化运作,是大趋势。

“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个地区的电网对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接纳能力应该有统一标准的评估,并以此作为该地区审批光伏电站的依据。”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认为,推动集中并网光伏发电产业走向市场化,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首先应结合电网实际,统筹考虑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开发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节奏,确保光伏电站建设和现有电网消纳能力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政策既要有稳定性,同时也要有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的灵活性。

其次,进一步明确有利于新能源全额保障收购、新能源电力优先调度、新能源安全稳定生产方面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等系统性制度保障,通过严格集中并网光伏发电行业标准,适当提高光伏发电准入门槛,引导光伏发电产业向具有技术优势、管理经验丰富的大型发电企业集中。

此外,在光伏发电行业准入机制和审批备案制度上,须用制度规范集中并网光伏电站立项审核,确保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制订全国统一的光伏电站并网必要条件标准、组件检测标准以及电站系统设计和评估体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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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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