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兆新股份将于4月17日前征集董事候选人,并拟增补李化春为非独立董事,增补黄士林、蒋辉为独立董事。截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董事、监事已全部辞职。当前正处于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的关键时期,公司治理层的不稳定,可能导致治理层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4月14日,资本邦获悉,兆新股份(002256.SZ)披露《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称,公司将于4月17日前征集董事候选人,并拟增补李化春为非独立董事,增补黄士林、蒋辉为独立董事。
当天,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兆新股份说明:相关董事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董事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同时,深交所关注到,截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董事、监事已全部辞职。当前正处于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的关键时期,公司治理层的不稳定,可能导致治理层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当天,兆新股份还就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行召集兆新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公司函询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并聘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相关文件显示,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2020年4月3日披露《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函暨董事会回复意见的公告》(编号:2020-037)显示: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以电子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发来的《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营业执照》、《证券持有信息》、《证券变更信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关于申请锁定所持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等相关资料。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拟于2020年4月17日自行召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
兆新股份董事会回复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议的相关议案,并就取消汇通正源提议的三项议案征得其同意,且发出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通知已按照相关规定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以及表决方式等,公司董事会认为: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自行通过信披渠道刊登的《通知》内容不属实,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仍自行发布《通知》,亦不具备合规性。
对于未经深交所登记仍在信披报刊上披露事宜,兆新股份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鉴于核查意见上述第一条陈述的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自行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不属实,且程序亦不具合规性,因此,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发送的《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向深交所登记且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行为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原标题:兆新股份内控太"乱"?董事监事全辞职,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