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关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公告,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8月11日前以邮寄、现场、网络申报或者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依法有效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11超日债”公司债券在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不可参与本次会议,若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的,该投票将视为无效投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或者通过邮寄表决票方式参加会议
债权人另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未以网络、现场、邮寄、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