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10月27日,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张某弟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李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张某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只要他插手,我肯定无法继续做下去。”在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埝东村,做过该村光伏电厂工程项目的人都知道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只要村民李某看上的项目,别人都不好做,要做也会被“横插一脚”。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这个在同行眼里很霸道的李某,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已被判刑。那条“规矩”没人提了。
3次生意全都被迫“截胡”
今年46岁的李某是安徽省寿县人,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在当地抢工程很有手腕。寿县双庙集镇居民张某就遇到过3次,被迫生意都“黄”了。
第一次在2017年春天。张某从双庙集镇埝东村光伏电厂承接了厂区道路工程,在张某报预算期间,李某得知后便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后张某迫于李某压力退出。该工程由李某承接。
第二次是同年6月左右。张某从埝东光伏电厂承接了厢式变压器基础工程,在张某联系的挖掘机刚到工地时,李某便打电话又对张某进行言语威胁,之后张某让人将挖土机拉走。该项工程被李某承接。
张某说,他跟施工单位负责人反映了这一情况,但对方也很无奈,说没有办法。“后来我知道李某在当地势力大,明白了只要他插手,我肯定无法继续做下去,没办法,我只得退出。”
4个月后,张某承接了埝东光伏电厂堆放20台变压器工程,再次“碰上”李某。李某直接放话,不让他的吊车进厂。张某只好第三次退出,但李某因有事出差也没承接。
“李某强行承接了我们电厂的修路、土地平整以及需要挖掘机的工程。李某要做的工程不给他不行,要是找其他人施工,李某就来阻止,连机器都进不了施工场地。”埝东村光伏电厂工程项目负责人说,他们人生地不熟,不敢得罪李某,让李某承接工程实属无奈之举。
插手工程提供高价“服务”
除了直接抢工程,李某还习惯高价“插足”。
2017年9月,双庙集镇居民鲍某承接了埝东光伏电厂的混凝土场地、排水管道、土方转运工程。在鲍某使用挖土机施工时,遭到李某、张某弟的威胁与阻止。
据鲍某回忆,自己当时联系挖掘机来工地施工,约定工时费是1小时120元。但挖掘机刚开始施工时,张某弟就开着挖掘机过来,将施工现场堵上不让施工。
今年23岁的张某弟是李某的“助手”。据其称,因为李某之前对他有过嘱咐,如果看到外边的挖掘机来干活要向他报告,不能把活儿给别人干。
合同已经签了,活还得继续干。鲍某说,自己无奈之下,高价使用了李某、张某弟的挖掘机施工。这个工程使用挖掘机的正常工程量是60至70个小时,但张某弟消极怠工,干了130多个小时,总共付给张某弟工钱2万元。
此前,曹某与其合伙人也有过相似经历。因李某购买了挖掘机,便阻止曹某施工,迫使曹某高价使用他的挖掘机才行。“我们明知他的要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但不用他的挖掘机就无法继续施工,我只得同意。”曹某说。不止如此,在得知曹某还雇佣了王某的挖掘机后,李某还以挖掘机差价为由,要求施工方在正常支付王某挖掘机费用之外,每月另行支付给自己6000元,才能继续让曹某使用王某的挖掘机施工。为了不延误工期,曹某只好答应,额外支付李某12000元。
霸道“两人组”构成共同犯罪
2019年10月27日,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张某弟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李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张某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对于自己的种种行为,李某认为,自己平时说话嗓门大,听起来就像吵架,至于为什么插手工程时别人都只好让步,估计是怕他打人,也是给他面子。“我现在认识到自己不该为了多挣点钱,就抢别人的工程,我的行为是错误的。”李某说。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弟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承包的工程并强迫施工方接受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李某具有自首及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弟有坦白及认罪悔罪、系从犯、且属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李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标题:3次光伏电厂工程项目被截胡 霸道"两人组"终于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