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征求意见稿
半个月时间,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到《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设施开放行为,国家能源局接连形成了两份征求意见稿。
通过对两份意见稿的学习,我们发现,在助推以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从电网接入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国家能源局可谓操碎了心。我们相信,这些政策的最终出台,将会为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输送、收购、消纳等各个环节带来质的飞跃,从而为我国能源转型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二、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三、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四、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五、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优先发电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形成的交易电价对市场交易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六、电网企业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电网企业应当自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大电网互联的监管。
二、本办法所称电源含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三、电源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应遵循安全可靠、统筹规划、公平服务、程序规范的原则。
四、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等。
五、新建电源项目和接入工程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分布式新能源发电15个工作日)签订接网协议。
六、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电网互联提出方提出的联网申请,或拖延联网(接入);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电网互联(接入)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互联(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等。
七、电网互联工程核准(备案)后,电网互联双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
八、电网企业应公开电源接入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发电企业公布信息。
九、电网企业应每季度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信息公开等情况。
十、电网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或依法给予处分。
利好光伏
以前经常有光伏从业人员吐槽,当地的电网企业不给并网、不予回复咨询、补贴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及时结算电费、不及时转付补贴,官僚作风严重,漠视群众利益。当上述两份监管办法正式下发后,再有这种情况,电网公司可就要受罚了。在监管办法的保驾护航下,以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将取得更快的发展!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连发征求意见稿,利好光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