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发布一则向光伏企业催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公告显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或者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计587384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关于向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公告(仪税送达公告〔2019〕12 号)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我局新城税务分局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对该公司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仪税新限缴字(2019)1001号)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该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缴纳或解缴税款。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解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公司名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