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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超日与“难兄弟”天龙光电分手 否认双方因折旧费用扯皮
日期:2014-07-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oammi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23日晚间,天龙光电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向*ST超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并收到了*ST超日管理人的《复函》。而目前,双方已就合作生产协议自*ST超日收到《通知》时终止;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以下简称超日九江)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为747.25万元。

同时,作为协议的另一方,*ST超日也发布了与上述内容大致相同的公告,而其中唯一的不同点在于,*ST超日指出“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

如此一来,事件越发蹊跷,人们搞不清,这747.25万元的折旧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目前*ST超日的相关事宜都由破产管理人来执行,很多细节我们也不太清楚。”一位*ST超日的内部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针对这一折旧费,我们还需进行核算。但可以肯定的是,*ST超日与天龙光电并未因此扯皮,双方一直是十分友好的关系”。

而天龙光电董秘吕松则简明扼要地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到,“这事儿十分简单。我们租用了*ST超日厂房、部分生产设备,应付租金747.25万元,但*ST超日欠我们逾1亿元应收账款,这747.25万元便自动从中抵扣了”。

合作因*ST超日破产而终止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1月1日,*ST超日与天龙光电签订了《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约定*ST超日提供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及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厂房、部分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天龙光电负责购买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并提供部分流动资金的方式,双方进行为期两年的合作生产经营。而双方合作期间生产出的硅片及电池片产品所有权均归天龙光电所有,其有权获得出售该产品而享有的合法收益。

据查阅,彼时天龙光电具有*ST超日1.15亿元应收款余额(含洛阳超日、九江超日)。而天龙光评估*ST超日支付存在明显困难。在此基础上,天龙光电认为,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可以充抵部分应收款;并且在当前光伏行业复苏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生产的模式是可行的。

而在费用方面,双方曾约定,*ST超日提供厂房、设备、技术工艺用于硅片和电池片的生产、经营,合作期间厂房、设备的权属均不变。上海超日提供的厂房、设备总资产价值为7.7291 亿元。双方自愿共同承担上述厂房、设备的折旧费6623万元/年。分摊比例为双方各承担50%,即3312 万元/年。

事实上,天龙光电曾预见,若在合同期限内*ST超日出现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处理等事项,该协议存在无法继续执行的风险。由此,双方约定:“如果资产重组收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

天龙光电只承担部分折旧费

即便如此,依照双方此前“各自承担折旧费3312万元/年”的约定计算,7个月的折旧费应为1932万元。但在双方此番发布的公告中,却仅出现了747.25万元,其较约定缩水了1184.75万元。

对此,*ST超日发布的公告称,2014年7月21日,管理人收到的天龙光电《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中,除了提及天龙光电以“*ST超日进入重整程序、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告知协议自超日太阳收到《通知》时终止”外,另称,“双方合作经营期间,因超日洛阳铸锭及切片车间未点检完成,超日九江成品率无法达到市场平均水平、双方一直处于磨合期,天龙光电不承担超日洛阳铸锭及切片车间、超日九江的折旧费用,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

就此,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推测,“747.25万元系扣除超日洛阳铸锭及切片车间、超日九江的折旧以外的相关费用”。而对此,上述*ST超日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具体数据,我们还需要核算”。

如今,天龙光电及*ST超日的日子都不好过。

不久前,天龙光电大股东筹划逾3个月的“股权转让”刚刚告吹,且其自曝于去年“悄悄”签下的巨额订单,也已因客户停产,随时可能变为“坏账”。吕松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在重组方面没有新计划。”

而天龙光电另外一位内部人士则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公司的业务还都在开展。我们认为光伏的复苏,还是有可能为公司经营带来转机的”。

而关于正处于破产重整期的*ST超日,业界传闻其已与多家“大佬”级企业接洽重组事宜,而其中几家已与*ST超日达成了初步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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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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