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嘉普通太阳能(836421.oc)成立于2007年12月,是一家主要从事平板太阳能集热器、不锈钢保温杯箱、不锈钢承压水箱、搪瓷内胆水箱空气源热泵、空气加热器的生产加工企业,于2016年3月22日挂牌新三板。
截至2018年末,嘉普通太阳能实现营业收入6119.72万元,同比增加7.0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06万元,同比下滑96.43%。
嘉普通太阳能被处罚主要是因其虽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嘉普通太阳能一镀膜车间安装了一套太阳能吸收膜层产品研发实验设备,自2016年至案发,该套设备不定期开机进行生产试验并非法排污。
被告人朱某某是嘉普通太阳能的生产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生产运作,为该车间的直接管理人。
2018年3月14日上午,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执法人员对嘉普通太阳能进行专项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五楼镀膜车间未采取保护措施,并放任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经检测,该公司车间外向雨水井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浓度为12.5mg/L,超过相关排放标准24倍。
值得一提的是,据媒体报道称,坪山区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将其查封,当天下午前去复查时发现车间封条已被撕毁。
对此,2018年4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经查实,对嘉普通太阳能做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生态环境部对该阻挠环境执法事件进行了查处通报,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坪山区公安局之后对嘉普通太阳能总经理和生产经理2人进行刑事拘留,侦查工作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受到行政处罚后,嘉普通太阳能已落实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整改要求,对涉案设施及相关污染物进行了拆除和清理。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嘉普通太阳能、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嘉普通太阳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原标题:嘉普通太阳能犯污染环境罪被罚 生产经理获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