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产业对于保障能源安全、发展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已经出台的2014光伏装机总量规划中,分布式光伏发电8,4GW,占60%。但从实际进程来看,上半年的装机量似乎尚未开始,不久前国家又透露出调整装机总量的信息。从不同的研讨会论坛中,我们似乎可以理解到,真正支持分布式发展的各项政策尚未出台,各种关系仍未理顺。从国外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在中国发展分布式发电确实还有一些困难。
首先、全面系统科学的政策体系尚未建成,难以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体系设计时,根据项目容量、类型、电量类型(自用电量或余电上网电量)、投产时间等,科学确定不同的电价机制,作为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的有利抓手。德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连续7年居世界第一位,有赖于“差异性、逐年递减的上网电价”和“自用电量补贴”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其中,最有特色的就是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用户自发自用,体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地消纳”的核心特征。2009年开始对自用电量进行额外补贴,自用电量比例越大,补贴水平越高。之后,从2013年开始对小型光伏发电配置储能设备提供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补贴储能设备采购价的30%,并提供低息贷款,此项补贴2013年度预算总额是2500万欧元。
其次、如何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全过程管理,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在规划管理方面,国外着眼于保证电力系统整体经济性,积极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布局。美国要求项目业主承担电网改造成本,从而可引导项目业主在现有规模较小地区(电网改造成本通常较小)开发建设。在立项和并网管理方面,国外根据项目类型和装机容量实行分类管理,简化项目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以德国为例,对于小于5千瓦的居民项目,项目业主只需经过简单的法人注册流程,无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过程,就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在运行管理方面,强化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管理。2012年以前,德国仅对10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根据《可再生能源法2012》,2012年1月1日后投产的小于100千瓦的项目也被纳入监控范围。对不同装机容量的光伏发电机组,采用差异化的运行管理要求。
第三、实行严格、统一的并网技术标准,保障公共电网运行安全。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扩大,电网运行安全面临挑战。为保障公共电网安全,各国均出台了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各项并网技术要求,并适时修订。德国近年来相继更新了发电系统接入中、低压电网的认证标准。相较之前的版本,新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孤岛保护、短路电流、异常响应特性等,均有详细规定。
第四、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
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成本最终将由全社会进行分摊,对整个经济社会都会产生影响。随着未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的增大,势将增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进而需要上调电价附加,从而降低我国工业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据初步测算,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规模每增加1000万千瓦,将增加每度电电价附加0.5-1.5厘钱。因此,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的确定不仅要从光伏行业发展、节能减排等需求出发,还要充分考虑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终端用户的电价承受能力,权衡光伏行业和其他工业制造业的发展。目前,国外分布式电源发展较快的国家,譬如德国、丹麦、日本和美国等,基本上都是经济发展国家,而且也不是不计代价的发展,而是在发展目标和社会成本之间寻求平衡。
第五、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的关系。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激励政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事物发展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也就要求我国光伏发电发展应注重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有机协调。这一点从我国风电发展的历程也不难看出,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在“十一五”期间连续翻番,但是由此积累的问题也在2011年后集中爆发,风机脱网事故频发,局部地区消纳困难。
最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关系。
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应注重协调统一,并紧密结合光伏发电市场发展需要,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过去,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处于发展初期,市场规模不大,为快速启动国内市场、加快项目立项管理进程,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的发展模式。但是,集中连片的发展模式存在屋顶资源日趋稀缺、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影响较大的问题,难以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快速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渐增大,以及“简政放权”的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适宜采用分散开发的方式,更为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从德国的发展情况就能看出,德国77%的光伏发电项目小于100千瓦,由此才能引入更多业主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