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6月30日起正式施行。在“电力设施保护范畴”中新增了光伏和垃圾发电站、充、换电站等新电力设施。《条例》也细化了电力设施新建、扩建涉及补偿的规定,规定电力设施与市政工程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历经起草、调研、听证、论证、修改、审批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终于在5月2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7年《广东省供用电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第一部涵盖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广东地方性电力法规,也是潮州市百年电力发展历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过去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征地、补偿、抢建、抢种、阻碍施工、窃电等行为时有发生,电力保护区杆塔等基础用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潮州市法工委副主任庄瑾瑜告诉笔者。因此,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电力法律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潮州供电局企管部主任洪耀鹏介绍说:“立法需求在2016年被初步同意后,我们就加紧收集历年来在电网规划建设和电力供应环节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最后梳理整合为13个亟待立法层面支持和解决的问题,并在后期《条例》起草过程中去考虑和把握。”事实上,经潮州供电局倾力推动,3年磨一剑完成的《条例》也因此具备了实操性、前瞻性和全面性等多个显著特点。
比如,《条例》第四条紧跟政府机构改革,明确发展与改革部门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其职责分工;第二条顺应新能 源、清洁能源和智能电网发展形势,在“电力设施保护范畴”中新增了光伏和垃圾发电站、充、换电站等新电力设施。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做出更严格、严谨的补充,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为有利。如爆破、开挖、施工等需要报批的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范围,在第二十五条中从“电力设施保护区”扩大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周围”;第十九条赋予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投资建设的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登记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较《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十一条“登记资料和留存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更为严格。
《条例》也细化了电力设施新建、扩建涉及补偿的规定,规定电力设施与市政工程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此外,条例还规定电网专项规划的变更程序,保障了电网专项规划的稳定性等等。
据悉,该条例自2016~2019年间先后28次易稿,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审查会达50场次,调研座谈涵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层级,包括电力行业的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参与的政企代表、专家、民众、学者、用户等达1000多人次,先后收集的有关意见与建议多达100条。
原标题:广东潮州市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出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