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并在2018年6月27日投入运营。该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请报批《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并在2018年6月27日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7日、18日、24日分别对你公司雷斌(开发部开发员)、王宁(项目经理)、杨丽(投资开发区域总监)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8日在利辛县阚疃镇项目建设地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物价局)关于信义集团利辛县茨淮新河南岸光伏电站110kV外线工程核准的批复》、《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电站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8日出具的《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及噪声现状检测报告》和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2019〕4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属于严重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
1、对你公司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
2.责令你公司补办《安徽省利辛县信义80MWp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并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0日
原标题: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信义光能(亳州)公司被罚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