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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明确——广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政策解读
日期:2019-04-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tiann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的管理出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界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范围和规模、权属、结转、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

习近平强调,在具备光热条件的地方实施光伏扶贫,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通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

2017年10月,蒙山县高堆村300千瓦“渔光互补”村级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并网发电。这个项目通过渔业和光伏发电相结合,在水面下设立太阳能电池板,同时水面下养殖鱼虾,达到养殖和发电并行,互不耽误,共创高收益。据了解,电站一年实际年发电量超过40万千瓦时,为贫困户带来收益超35万元;扶贫收益覆盖全县6个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1793人,每年为每个贫困村创收超过5万元,持续帮扶20年,实现从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的新模式,有助于贫困村实现长远脱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相关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2017年自治区扶贫办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为光伏扶贫电站的管理提供依据。

今年2月28日,针对我区实施光伏扶贫以来,部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出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晰、收益分配不明确、运营管理机制不规范等问题,自治区扶贫办又出台新版《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概念、权属、补贴来源、资金分配方式、账目管理和监测体系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界定和划分,进一步规范了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收益分配管理,有效促进光伏扶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的突出亮点主要有“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界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范围和规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二是明确界定村级扶贫电站的权属。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

三是明确规范村级扶贫电站的结转、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县级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规范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专项补助扶贫等。

下一步,我区将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为指引,把光伏扶贫产业作为贫困村脱贫摘帽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好《实施办法》,加强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管理,争取实现贫困村集体收益最大化。

原标题:广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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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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