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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发改审批服务[2019]62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一批光伏扶贫剩余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日期:2019-03-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19年3月11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一批光伏扶贫剩余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一批光伏扶贫剩余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9]62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

2018年11月7日,原湖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2018〕123号),明确了部分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经审核、公示,以及省能源局确认,现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请尽快拨付光伏扶贫项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鄂能源新能函〔2018〕35号)确定的我省第一批2119个光伏扶贫项目中剩余190个项目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184个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同意184个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光伏扶贫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8元或者0.85元(含税,具体项目、标准见附件)。

所批复价格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由省电力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二、6个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65号)规定,6个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光伏扶贫项目无需单独批复上网电价(具体项目见附件),执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电力公司转付。项目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及时结算。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表(剩余190个项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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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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