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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日期:2014-06-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专栏一:广东省县调企业持证经营意识较高

广东省县调企业持证经营积极性高,当地供电企业、银行在发电企业办理并网发电、贷款等手续时,也要求发电企业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县调企业许可证持有率,全省县调企业持证率达到98.4%。

专栏二:河南省电网企业认真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河南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不与未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建立了定期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严格把关,新建机组全部实现了持证并网、合法经营。

(二)专项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391家企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
 
391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主要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些小水电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项目存在审批、环保、验收等手续不全的问题;二是企业规模很小,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不能达到许可条件。此类企业共涉及未许可机组1246台,总装机容量171.7万千瓦。

专栏三:各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数量
 
2.1553家企业未按要求申请许可证

1553家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淡薄,已并网发电但未向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其中公用电厂1472家,自备电厂81家。从机组类型上看,在未申请许可的1553家公用电厂中,绝大部分为小水电企业,共计1461家,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0家,热电企业14家,其他企业28家。

专栏四:各省未按要求提出许可申请的企业数量
3.部分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部分已取得许可证县调企业的机组数量、装机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部分发电机组已关停,但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调度机构也未与其解除调度关系。

三、监管意见

(一)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县调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属于分布式发电等按规定可豁免许可的企业,按《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期未整改的企业,监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网决定等处理。

(二)对已提出许可申请,但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由监管机构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完备相关手续,达到许可条件后,重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监管机构对未办理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的县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按规定应注销许可证的县调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关停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组,由监管机构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对许可证予以注销。

(四)电网企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办理县调企业并网手续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核实企业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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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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