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XX省投资有一个光伏发电企业,所发电力送到国网。按国家电价政策,标杆电价为0.333元/度,另一部分为补贴电价0.667元/度,合计为1元/度。
问题1.补贴电价0.667元/度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2.如果属于“中央财政补贴”,那么应该如何向电网公司开具发票?电网公司结算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就要求公司缴纳开票增值税。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规定,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
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根据上述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财政补贴资金即补贴电价0.667元/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向电网企业开具收款凭证。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的补贴电价,应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