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eng_123: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 月8 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光伏电站电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西北地区是0.25 元/度),另外一部分是国家财政部从可再生能源基金里面拨付的财政补贴。如果按公告解读,以后光伏发电企业从国家财政部拿到的光伏电价补贴将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广大光伏发电企业来说将是利好消息。
据悉,公告自2013 年2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axda2500:假的!!!!!!!!!!!!!
仔细研究国家相关发文,你会发现:
1.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属于补贴性质,但是其补贴对象为电网公司
2.发电企业仍然需要开票给电网,因为发改委发文的电价明确说明含税
简单计算如下:假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度电为0.6元/KWH,常规火电电价0.4元/KWH,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进项税为0.6*0.17/1.17=0.087179487元/KWH,常规火电进项税为0.4*0.17/1.17=0.058119658,国家财政拨付电网公司0.2元/KWH补贴,电网拨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0.2元/kwh(此部分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多获得0.029059829元/KWH进项税,而征收的0.008元/kwh可再生能源附加电网仅仅需缴纳增值税0.001162393元/KWH, 进项税差额0.027897436元/KWH,电网企业不存在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反而存在多余的进项税差额(风电比计算数值稍少,但仍然为正数,光伏发电比计算数值更大)。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应当属于国家补贴性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该部分补贴对象为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差价,此部分费用补贴给电网企业而非新能源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仍然按照17%缴纳增值税(风电项目存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电网企业取得该项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文中“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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