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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利光电IPO遭否 发审委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是否违法
日期:2019-01-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信利光电的主营业务为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微型摄像模组和指纹识别模组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年12月10日晚间,证监会发审委发布公告,取消原定11日上会的对信利光电IPO申请的审核,原因是信利光电拟变更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国网财经1月29日讯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9年第1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光电”)首发未通过。

公开资料显示,信利光电的主营业务为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微型摄像模组和指纹识别模组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2016年以及2017年1-6月,信利光电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约103.52亿元、98.71亿元、145.72亿元和75.56亿元,对应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约为7.7亿元、4.64亿元、5.24亿元和-1.05亿元。

信利光电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此次A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所为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在该项目上,德勤华永的负责人为邓迎章,经办会计师为杨誉民、肖静华。根据德勤永华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显示,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杨誉民、肖静华。

发审委会议对信利光电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说明:(1)公司和信利半导体是否构成同业竞争;(2)报告期各期重合的供应商和客户销售和采购价格是否存在不公允的情形;(3)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较大。请说明:(1)各期收入和净利润波动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导致2017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下滑的因素是否均已消除,对金卓通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足够充分;(3)2018年度业绩回升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4)针对业绩波动或下滑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3、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信元光电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1)说明前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过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缴存比例较低是否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针对上述未为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进行测算应补缴的相关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并说明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3)说明报告期职工人数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4、报告期步步高和欧珀2家公司始终为主要客户,客户集中度较高,信利光电向这两家公司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请说明:(1)与步步高和欧珀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2)前述交易是否系发行人受托加工的行为而非属于购销关系;(3)公司与上述2家公司签订最新采购协议的期限,继续开展合作是否存在风险。

5、信利光电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公司涉及相关专利诉讼。请说明:(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等相关内容,同时结合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进一步说明上述涉诉专利不构成核心专利的依据是否充分,汇顶科技提请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发行人目前作出的最多赔偿1,211.33万元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与涉诉专利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目前存货及订单情况;(3)目前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否会涉及公司其他与思立微合作的其他专利,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原标题:信利光电IPO遭否 发审委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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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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