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光伏电站采用资产交易模式评估电站本体的价值,而并购最终大都按股权交易的模式进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质量、运维成本、电费账期的预估是必须的,也是电站交易谈判的基础。以下通过假设案例来分析光伏并购的相关事项。
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资产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及运营成本,具有较低的投资风险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进入这个领域的投资人多种多样,有国有大型电力运营商、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等等。
光伏电站资产由于业务模式清晰,资产估值可以通过较少的不确定假设因素假设后测算得到,因此业务专业门槛、并购技术难度较低。
并购交易可分为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一般光伏电站采用资产交易模式评估电站本体的价值,而并购最终大都按股权交易的模式进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质量、运维成本、电费账期的预估是必须的,也是电站交易谈判的基础。以下通过假设案例来分析光伏并购的相关事项:
XX省属于国家规定的三类光伏地区,X光伏企业于2015年1月于XX省XX县成立A光伏电力公司,开发建设光伏电站,光伏厂区位于XX镇所辖行政村。A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情况如下:
项目假设:
(1)于2015年6月取得50Mw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为农光互补项目,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20Mw,二期30Mw;一期项目于2015年12月15日并网10Mw发电;于2016年4月并网10Mw,二期于2016年3月同时开始建设,拟于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
(2)根据XX省2015年度的光伏建设项目实施计划,A公司获得2015年度的建设指标一期20Mw;
(3)A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署委托征地协议,地总面积约1000亩,其中:一般农用地200亩,宜林地300亩,未利用地500亩;
(4)根据XX县国土局的土地预意见,A公司项目占地980亩,其中光伏阵列区占地450亩,保留现状区(宜林地)200亩,农牧综合区250亩,升压站、综合楼区30亩;
(5)根据XX县林业局的占用林地使用许可文件,占用当地村集体宜林地250亩,占用国有集体林地40亩;
(6) XX省有省补0.2元/度,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补贴三年,同时规定需选用当地企业(已列出企业名录)生产的组件才能享受;
(7)A公司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
注:
(1) 其他应收款为项目备用金,已形成费用,尚未报销;
(2)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假设截止2016年6月的报表,所有电站造价合同均已入帐;
(4) 假设2016年4月的报表数,固定资产为一期电站的完整造价,在建工程为二期电站的建设已投入成本;
(5) 假设报表中的三个日期,均可作为基准日;
项目分析
A.电站价值
现有财务模型测算出的电站价值,是电站资产的未来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来说,体现的是左下方非流动资产部分未来的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电站建设成本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在实际交割时,需考虑流动资产部分的影响;
B.备案/并网/电价
一期20Mw于2015年备案,且于2016年4月全部并网,能取得1元/度的上网标杆电价;二期30Mw如果2016年6月30日前全容量并网,也能取得1元/度的上网电价,如果不能全容量并网,则可能取得0.98元/度的上网电价。(需参考当地省发改委文件确定)
C.土地费用
农用地三项费用:
a.土地补偿费;
b.安置补偿费;
c.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林地四项费用:
a.土地补偿费;
b.林木补偿费;
c.安置补偿费;
d.森林植被恢复费;
e.占用林地需砍伐树木的,需办理《采伐证》需缴纳育林基金;
D.土地税费分析
一般农用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宜林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未利用地,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镇辖村,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率,按当地省级机关批准为准。
缴税面积:
a.租赁合同确定;
b.国土、林业等部门核定使用的面积;
c.税务局勘测面积;如果有当地农业部门批准的农业种养殖规划并实际执行,则此部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1.2%每年缴纳。
E.税务筹划
一、二期分开备案、分期建设并网,可以按两个项目分别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一期从2015年12月并网发电,应从2015年度开始享受减免,2015-2017年免征,2018-2020年减半征收,二期从2016年开始享受减免,2016-2018年免征,2019-2021年减半;
对财务模型的影响:一、二期分开备案、分期建设并网,可以分开计算两个模型,对于已建成的一期电站,可以按基准日帐面实际的固定资产净值和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模型的参数,对于正在建设的电站,可以按全新的电站模型进行考虑;
如果一、二期是一个建设指标,则全部50Mw应从2015年度开始享受减免;同时需考虑实际并网容量上网电量与财务模型测算的电量差额;将三免三减半的实际享受期间调整财务模型;
F.确认组件供货商是否在名录之内
应核查A公司的组件供货商是否在相关部门确定的名录之内,需查看A公司与组件供货商签定的合同,以及组件供货商开具的发票;
G.不同基准日的影响
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于一期10Mw于12月并网,可以按全新电站模型测算交易对价,在模型中考虑实际并网容量与测算容量的差,电站并网前的损益由出让方承担,此种情况下,财务模型相对简单,但在交割时,会涉及到,前期并网电站所收电费和相应的发电成本、运维费用由我方承担,同时,在建电站的费用支出应由出让方承担,在实际交割中存在现金流和损益的分割承担,不容易分割清楚。交易模式可以分解为股权转让和承担负债两种;
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一期全容量建成并网,可以按一期实际的造价及相关数据,按剩余发电年限测算财务模型,二期按全新的电站财务模型测算,基准日前损益归出让方,此种情况下,需计算两个财务模型,同时也需考虑现金流和损益的分割承担问题;交易模式可以分解为股权转让和承担负债两种;
201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电站50Mw已全部建成并网发电,可以合并按已建成电站模型测算,只需在模型中最后年限调整实际上网电量,模型简单易理解,基准日前损益归出让方所有,不存在需要分割的现金流和损益,但需考虑交易总对价与财务帐面上已有资产负债能否匹配,是否有部分交易对价需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问题;交易模式可以分解为股权转让和承担负债以及其他方式支付。
原标题:【案例解读】光伏电站收购中暗藏哪些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