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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应侧重于老弱病残人口
日期:2018-07-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huaqiyue123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 7月9日,记者从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获悉,《山西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印发,其中提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为集体经济,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单村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试行办法》明确,村级扶贫电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贫。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为确保资金安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原标题: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人口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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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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