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2.07, -0.10, -4.61%)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13年12月4日收到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就我公司与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浙江尚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尚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以清偿债务。公司了解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先后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的公告》((2014)嘉桐法网拍字第8号)以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的公告(二次)》((2014)嘉桐法网拍字第8-2号)。现公司通过淘宝网[微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了解到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已竞拍成交,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550,000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我公司与浙江尚源签订了6份电池片《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金额等,另外还约定了付款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因我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故未按时支付全部货款,浙江尚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9,176,746.73元及违约赔偿金924,768元;律师费47万元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4月3日我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支付浙江尚源货款1,917.67万元,支付违约金48.74万元,案件受理费14.2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
2013年7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函,通知于2013年6月8日查封了公司持有的青海锦国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要求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履行义务,否则拍卖查封的60%的股份,拍卖所得抵偿债务。
公司通过跟浙江尚源协商,分别已于2013年8月15日向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以及2013年9月9日向其支付人民币80万元。
2013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要求自执行通知书收到7日内履行1,856.15万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费用8.78万元。
201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以清偿债务。
我公司与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24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7月24日披露《2013-11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8月16日披露的《2013-111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8月28日披露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29日披露的《2013-11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10月25日披露的《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12月5日披露的《2013-14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4年3月14日披露的《2014-02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以及2014年3月25日披露的《2014-022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二、拍卖情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10时至4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就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公司通过该拍卖平台了解到此次拍卖活动中分别有两位竞买人进行出价,其中一位竞拍成交,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0,550,000元。
根据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拍卖的公告“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5月15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的要求,竞得者在竞拍成交的一个月内需支付完余款后此次拍卖即为完成。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账面价值为66,981,376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因此次拍卖金额为人民币20,550,000元,低于前述账面价值,将直接影响公司利润为46,431,376元。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