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甘肃电网新能源场站理论功率与弃电量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风电、光伏)场站调度运行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市场环境下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及弃风弃光电量等指标的统计分析,依据《新能源场站理论可发电量与弃风电量评估导则》(NB/T 31055-2014)、《新能源场站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办输电〔2012〕154号)、《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系统技术要求》(NB/T 32011-2013)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新能源发电运行与调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的各新能源电厂开展理论发电功率及弃电量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方法
新能源场站和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计方法计算新能源理论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电量、弃电率等指标。
第三条 定义
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指在当前自然气象资源状况下场站内所有发电设备均应正常运行时能够发出的最大电力。
电网理论发电功率指所有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之和。
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指在当前自然气象资源状况下剔除场内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功率后的实际可发功率。
甘肃电网可用发电功率指考虑断面约束后的各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和。
电网断面弃电功率指各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和与电网可用发电功率之间的差值。
调峰弃电功率指电网可用发电功率与实发功率之差。
各发电功率的时间积分值为相应电量,积分时间分辨率不小于5分钟。
第四条 理论功率的修正
场站理论功率应不大于装机容量,应不小于场站可用功率;场站可用功率应不大于开机容量,应不小于实际发电功率,非限电时段场站可用发电功率应等于实际发电功率,场站无发电能力时实际发电功率应为0。
第五条 新能源弃电量
新能源弃电量可划分为新能源场站自身原因造成的场内弃电量、电网因素造成的场外弃电量和公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贡献弃电量三类。
场内弃电量:由于新能源场站所属发、输、变电设备故障、检修、停运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电量。采用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与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差的时间积分电量统计。
场内弃电量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并网调试阶段;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含送出线路)发生故障、缺陷和检修停电期间;
(三)并网技术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期间;
(四)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整改期间;
(五)以临时方案接入系统;
场外弃电量:是由于电网通道送出能力不足、调峰能力不够、电网故障等原因引起的新能源场站损失电量。采用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与新能源场站实际发电功率之差的时间积分电量统计。
场外弃电量包括:
(一)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电网通道送出能力不足造成的损失电量。
(二)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市场消纳能力不足造成的损失电量。
(三)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电网故障抢修造成的损失电量。
(四)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电网企业其他未尽事宜造成的损失电量。
社会贡献弃电量指:由于铁路、公路、电网等国家重大工程施工配合或国家和地方重大公共活动保电配合造成的损失电量。
电网与新能源场站年度计划检修维护期间及高温、覆冰雪、大风等异常天气造成的损失电量不计入理论发电量和弃电量。
第六条 弃电率
新能源弃电率=场外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
场内弃电率=场内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
社会贡献弃电率=社会贡献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
第七条 风电场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风电力及弃风电量计算的主要方法包括:样板风机法、样板风机除检修法,测风塔外推法、测风塔外推除检修法,机头风速法和机头风速除检修法,三种方法互为补充、互为参照,通过对比分析提高理论功率准确性。正常运行情况下采用机头风速法和机头风速除检修法计算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当风电场全场停电时,采用测风塔法和测风塔除检修法替代机头风速法及机头风速除检修法,确保数据统计的连续性。
第八条 光伏电站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光电力及弃光电量计算的主要方法包括:样板逆变器法、样板逆变器除检修法,测光法、测光除检修法,两种方法互为补充、互为参照,通过对比分析提高理论功率准确性。正常运行情况下采用样板逆变器法和样板逆变器除检修法计算上传作为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当全站停电时,采用测光法和测光除检修法上传理论发电功率及可用发电功率,确保数据统计的连续性。每种型号逆变器或发电单元不少于4台。
第九条 新能源场站应根据电网调度机构发布的限电标记位对场站理论功率和场站可用功率进行修正,确保数据逻辑合理准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新能源场站
(一)负责统计并向调度机构自动报送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及理论发电量、场站可用发电功率及可发电量、场内弃电力及弃电量、场外弃电力及弃电量、社会贡献弃电力及弃电量。
(二)负责向调度机构准确可靠上传测风塔、测光站、风机、逆变器等信息。
(三)负责场内设备运行维护,确保上传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等信息数据可靠、准确,确保统计弃电量、弃电率数据与调度统计口径一致。
第十一条 调控机构
(一)负责汇总、校验和评价新能源电厂上传的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等数据。
(二)负责修正并计算甘肃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甘肃电网可用发电功率、甘肃新能源弃电量及弃电率等数据。
(三)负责向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
(四)负责归口管理甘肃电网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是数据的唯一出口机构。
第十二条 调控机构应有序推进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在调度计划、发电资源评估、功率预测评价、弃风电量统计、优先调度决策等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对调度运行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 报送与发布要求
第十三条 新能源场站应通过远动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实时上传带时间标记的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实发功率、开机容量、限电标记位。
第十四条 新能源场站应按照102规约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上传5分钟场站理论功率、可用功率,上报延时不大于2分钟。
第十五条 调控机构应定期向各新能源场站发布各场站、片区、地区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新能源场站采用的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应与调控机构发布数据保持一致,作为本企业出口的唯一数据。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自动统计上报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指标功能,调控机构纳将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纳入专业管理进行评价考核,并定期向新能源场站发布,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由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甘肃电网“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甘肃新能源发电厂(含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管理水平,创建厂网友好协调发展的氛围,促进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调管的集中式并网新能源发电厂。
第三条 具备“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规划建设,并网连续发电1年以上,近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调度纪律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完成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质量、无功调节能力、有功控制及变化速率并网试验,且测试结果合格。
3.新能源发电厂向省调传输的当月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数据上传率不低于95%;风电场测风塔、风机和光伏电站逆变器、测光站上传数据齐全,上传率不低于95%。
4.风机、逆变器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具备完整的场站网络拓扑图,网络安全防护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6.完成调度机构督办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评价流程
1.满足基本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厂可向省调提交参评申请,符合要求的从下一月度开始自动参与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评价排名。
2.调控机构应建设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统计打分评价数据,每月定期向新能源场站通报“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及打分排序情况,并将排序结果上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条 友好型评价项目
评价满分100分,场站实际总分为各分项数值(上传率,准确率)乘以相应权重分的累计值。
1.场站理论功率上传率占5分,准确率占5分;场站可用功率上传率5分,准确率15分。合计30分。
2.场站短期发电功率预测上传率10分,准确率15分,合计25分。
3.场站超短期发电功率预测上传率10分,准确率占15分,合计25分。
4.风机(逆变器)信息上传率5分,数据可利用率5分,合计10分。
5.测风塔(测光站)信息上传率5分,数据可利用率5分,合计10分。
第六条 奖励措施
根据第五条评价项目按月对所有正常并网发电新能源场站打分,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对全部正常并网发电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分别排名,排名位于前1-10名(含并列排名)风电场和前1-20名(含并列排名)光伏电站中的新能源场站认定为当月的“友好型新能源场站”,对当月“友好型新能源场站”给予次月5小时基础发电利用小时奖励,在月度调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各“友好型新能源发电厂”应加强运行管理,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取消友好型及打分排名资格,一年内不得参评,并追回当年前期奖励基础利用小时数。
1.风电场连续三个月排名进入全部风电场排名后10名(含并列排名),光伏进入全部光伏电站排名后20名(含并列排名);
2.违反调度纪律事件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向调度机构上传虚假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
4.I区、II区内网违规连接互联网;
5.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征求《甘肃电网新能源场站理论功率与弃电量统计管理办法》和《甘肃电网“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评价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