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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启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4月3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了《关于重启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青海省、海西州已纠正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将重新启动德令哈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重启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鉴于青海省、海西州已纠正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现重新启动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优选工作重启对象为2018年3月17日已递交资料的申报主体。鉴于格尔木基地相关政策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原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的54号、76号和88号文件,已公告的竞争优选方案、已获取的《优选文件》,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投资企业优选工作的请示》(西政〔2018〕32号)、《关于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投资企业优选工作的补充说明》(西政〔2018〕34号)文件等,复核完善申报方案,并于4月10日补充递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主体须重新提交申报电价(C本)。青海省海西州政府已明确在全州范围内不征收光伏领跑者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履行基地申报承诺,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企业优选工作。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参照《优选文件》格式提出投资概算、财务评价及申报电价三部分内容,申报电价应为无条件单一价格,并附带唯一的概算和财务评价方案。原申报文件中的授权与资格证明(A本)和建设方案(B本)不重新申报,继续有效,原申报电价(C本)不予退回。A本和B本中涉及概算财务方面的内容与重新申报的C本中不一致的,以重新申报的C本为准;其他技术内容以原申报方案为准。优选工作将严格以重新申报的电价为依据。未重新提交申报电价(C本)的视为放弃申报,重新申报方案内附带的其他无关内容不予受理。

三、申报电价(C本)单独成册,申报电价(一正四副)、U盘(一份)分别单独密封。申报企业资料递交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供现场核验。申报保证金保函不需重新提交。

四、申报主体应于4月10日上午9:00~12:00将补充递交的申报资料送达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B2会议室。

五、各申报主体应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关于重启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的回复》,并加盖公章,于4月5日前将扫描件发至基地联系邮箱,并将纸质版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邮编100120)。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付正宁

联系电话:010-51973144  15210127278

邮箱地址:PV_base_Creei_GEM@126.com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原标题:关于重启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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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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