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为同步规范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
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委于近期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2014〕59号)。《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将我区太阳能光伏电站管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市、县;针对国家实行的光伏发电年度计划指标,我委将根据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先后顺序,依序纳入年度计划指标内,并申请享受国家可再生附加补贴。
通过此次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我委也将为我区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