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文件
明确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10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电站
2018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2018年1月1日起投运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7元。
(二)2018年1月1日起投运的“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
三、“光伏扶贫”项目
纳入国家年度建设规模的村级电站(0.5兆瓦及以下)和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即: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二)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
1.“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全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2.“全额上网”模式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电费结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规定,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2018年1月1日起投运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在省有关部门确认前,电网企业暂按本通知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定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电费,待确认后及时对差额部分进行追补。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9日
原标题: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文件明确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