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1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0号)和《平阳县村集体扶贫产业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平扶字〔2016〕2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县欠发达地区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1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0号)和《平阳县村集体扶贫产业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平扶字〔2016〕2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县欠发达地区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进一步拓宽低收入农户增收渠道。经研究,决定建立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未列入2016、2017年度光伏产业项目建设安排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业主进行申报;
3、符合《关于印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0号)的农光、林光、渔光互补等建设要求;
4、具备800平方米以上符合光伏发电项目采光要求及300米以内有供电变压设施的实施地。
二、上报时间
2018年1月15日前经乡镇签署意见后,采用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同时进行(电子文本请发邮箱2418770845@qq.com),报县农办(扶贫办)扶贫科。联系人:卢成均;联系电话:63175916、13958924887(纪委网:684887)。
三、工作要求
1、本次项目库建立后,县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光伏小康工程”扶贫项目资金总量及当前各地需求,分批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各乡镇须认真组织好本区域的扶贫项目库的申报工作,要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对接,按国土等部门有关要求确定光伏电站建设点的用地问题,充分运用农光、林光、渔光互补发电模式;
3、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的项目申报表中内容必须准确、具体、完整,项目库建立后,原则上不再新增、修改。
附件:
1、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申报表
2、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承诺书
3、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带动的低收入农户清单
平阳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原标题:浙江平阳县关于建立“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库的通知